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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提出公司股权结构有问题,那么创始人该如何解决呢?

2017年12月22日15:05

我从事这个工作已经5年了,整天和创业者以及合作人泡在一起,经常听到创始人说的关于股权分配的话题:“大家主要是合伙创业的,做的是自己感兴趣,股权分配无所谓”。因此,很多合伙人之间都是靠着“兄弟仗义”或“姐妹情深”而意气用事,不会“斤斤计较”,股权划分时干脆拍脑袋,“二人五五对等或是“三人平分天下”,以上这种情况比比皆是。

股权结构问题

接下来,创业小伙伴们开始火热地开干,设计Logo、注册域名、租场地、设立公司、埋头开发产品……大家一起义无反顾地开启了共同创业的历程。

合作人关于股权结构的“神点评”

幸运的是,创业似乎一切进展得相当顺利,直到最终拿到了有兴趣的合作人对于公司股权结构的反馈,“公司(产品或想法)不错,但是股权结构不太理想!”比较冒进的合作人甚至直接给小白创始团队提出了类似于70%-30%(两位合伙人)或者70%-20%-10%、50%-30%-20%及60%-30%-10%(三位合伙人)之类的具体股比建议。创业合伙人迷茫了,这该怎么办?

尽管对于这样的合作人反馈,我们不敢盲目苟同,但是合作人背后的逻辑却可以理解:

1、成功的创业者往往需要合伙人,公司的创始合伙人决定着公司未来,联合创始人的股比通常不低于10%,才构成实质意义上的合伙人;

2、创业公司需要有高效的决策机制,在国内,股权是决策最重要的基础,所以公司需要拥有明确的灵魂人物,也就是常说的“老大”;

3、“股权对半分”或者“三分天下各占其一”的股权结构容易造成创始人之间的对峙,从而导致公司决策的僵局。

除了少部分连续创业者之外,大多数创始人没有合作经验,对于股权划分问题也是门外汉,现在,合作人指出了“股权结构”的问题,那该怎么办?调整吧,可是调整谁的股权呢?如果合伙人默契的话还好办,否则,就很可能在合作喜讯成为现实之际同室操戈,创业小船很容易因为股权调整的争议说翻就翻了。对此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去看看媒体报道的“泡面吧”、“西少爷”及“首席娱乐官”等案例,其中,泡面吧这个项目据报道是在签署合作文件前夜,由于合伙人之间股权调整未果而陨落的明星。

创始人该如何应对合作人的“神点评”?

在根据合作人的建议调整股权比例之前,创始人必须明白股权分配有两大原则: 第一,公平。 也就是说,各创始人的股权比例应当公平地反映各自对公司的综合贡献; 第二,动态的公平。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现实情况的变化,公司应当预留股权调整的空间,根据各创始人的长期贡献适当地调整股权比例,力争实现动态的公平,保持创业公司的生命力。简法帮发布过《 合伙创业究竟应如何分配公司股权? 》和《 实操建议:如何避免中国合伙人的股权战争? 》,这两篇文章介绍和批判性分析了合伙创业究竟应如何分配公司股权,以及如何通过动态调整避免中国合伙人的股权战争,有兴趣的读者可以阅读参考。

总之,市场实践证明,什么样的股权分配都有成功的案例,合作人的点评也并非金科玉律。合作人不是总说“股权平均分配对创业公司来说是大忌”吗?那你可以告诉合作人,谷歌和苹果这两家当今世界上最知名的科技公司创始人早期就是平分股权的。简法帮的观点是,只要是创业合伙人真心认为公平合理的股权分配方案,就是当时最好的方案。

当然,除了这种驳斥的方式之外,简法帮在这里也想分享一些在实际操作中应对合作人要求的有效、迂回的方式:

1确定公司的灵魂人物

每个成功的创业公司几乎都有一个领军的灵魂人物,尤其是在创业公司早期的时候。无论是提到美国的苹果、Facebook、微软还是中国的BAT,大家都能很快地对应上一个灵魂人物,也就是公司的老大。尤其是在国内,创始人通常兼任公司大股东和运营管理者的双重角色,因为国内创业公司暂时还没有聘任职业经理人(CEO/COO)管理公司的传统,所以,创业公司老大对公司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核心作用。

因此,国内的创业公司往往需要一位创始人领袖担任公司CEO,从公司创立伊始,持续领导公司前行,经历合作、发展壮大一直到最终上市,即使这位领袖的人选可能会变化,但这个角色往往被视为国内创业公司成功的重要因素。这位创始人发挥早期领军功能的重要基础就在于其大股东地位,即使没有股权上的控制地位,也需要通过超级投票权或者投票权委托等情形来实现投票权上的控制地位,创始人可以查看简法帮2015年7月20日的微信文章《一号店、俏江南……创始人因何痛失公司控制权?》,了解创始人应如何牢牢把握自己的公司控制权。

本文要为创始人着重介绍的是应如何妥善调整股权比例,才能既满足合作人的要求,又避免导致创始人之间的不满,维护公司创始团队的稳定。

2股权调整方案

如果创始人要基于合作人的要求进行公司股权比例调整,那么,在提出股权调整方案之前,就必须确定创始人团队已经认可了一位创始人领袖,譬如担任公司CEO的创始人。简单来讲,就是将公司需要预留用来招募后续加盟合伙人的股权以及作为员工激励的股权,暂时放到创始人老大的名下。

其实,现在越来越多的创始人已经开始通过签署创始股东之间的股东协议做股权预留,用于:(1)招募后续加盟合伙人;(2)员工激励的股权;(3)在创始股东之间根据贡献进行动态的股权调整。使用过简法帮线上推出的合伙(创业股东)协议产品的创业者应该已经知道,在创业之初我们就建议创业者在股东协议中预留上文三个部分的股权。如果已经做了股权预留,合作人的问题可能根本就不会出现,即使有这样的问题,那么,通过预留股权进行调整也比较容易操作。

如果创始人之间事先没有签署协议预留股权怎么办呢?同理如上,创始人可以商量股权预留方案,用于这三种目的中的一项或多项:(1)招募后续加盟合伙人;(2)员工激励的股权;(3)在创始股东之间根据贡献进行动态的股权调整。这里的核心问题是确定预留股权的额度,以及由哪些创始人让出对应的预留股权。

举例说,三人均分股权的公司,创始股东甲(老大兼任CEO)、乙和丙的股权比例为:34%- 33%-33%,三人等比例预留18%的股权用来招募后续加盟合伙人,15%的股权用来做员工激励以及18%的股权用来做动态股权调整。预留股权全部放到创始人老大名下,预留股权调整完成前后的股权结构如下图。这样,是不是就解决了合作人关于股权结构的“神点评”问题呢?

当然,上图只是一个示例,创始人团队完全可以根据公司具体需要,来制定适合自己的股权预留和调整方案。

3、股权调整的具体实施

(1)、代持

最简单的方式就是股权代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肯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合作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践过程中,除代持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如禁止和限制外商合作的情况)的,以及以代持方式掩盖非法目的(如行贿)等情形之外,法院也通常都支持股权代持协议有效。

实践中,采用代持方式将员工激励股权等预留股权放在创业公司核心创始股东名下,有利于保持创始人领袖在股权上的控制地位,尤其是投票权的控制地位。代持的股权可以通过代持协议的约定,将经济权益之外的投票权、管理权以及知情权等非经济权利委托给代持人股东行使。简法帮也在线推出了代持协议制作模块供创业者参考。

与以下讲到的持股实体方式不同的是,代持方式相当于隐名,不需要到工商登记备案。出现变动时,通过协议或者协商就能够解决,而无需每次都去办理工商变更等官方的登记手续,所以,这也是实践中最常用的股权架构方式。

(2)、持股实体

另外一种股权调整的方式是,通过持股实体(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来持有预留的股权,甚至是部分股权比例较小的、其他股东的股权。创始股东通过担任持股实体的法人或者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合伙人,能够在持有实体很少份额的情况下控制持股实体的决策权,也就是间接地控制了持股实体在公司中的这一部分股权。鉴于有限合伙企业自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内部管理制度比较灵活等特点,持股实体往往采用有限合伙企业。

按照上文中的案例,如果原本由甲代持的34%预留股权就由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甲通过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而控制了预留股权,实现公司投票权上的相对控制权(34%+34%=68%,超出2/3)。

给创始人的忠告

针对股权分配和调整,笔者还是要重复一下给创业者的忠告:第一,公平。股比必须公平地反映贡献;第二,动态的公平。通过预留股权等方式根据贡献适当调整股比,力争实现动态的公平。创业合伙人之间的股权分配和调整是一门艺术,而非精准科学!

合作人关于股权分配的建议并非金科玉律,如果违反了创始人之间的公平原则,无论听起来多么有道理,对于团队来说都只是外人的意见,只有创始人团队自己才最适合到股权比例最恰当的平衡点,让创始人紧紧团结在一起,推动公司走到最远。

最后,提醒创业者不要将一切希望寄托在合作人身上,就像朋友圈热传的“药给力暂停服务”的文章中介绍,即使签署了合作协议,被合作人放了鸽子,再完美的股权架构也无济于事创业者需要力争做到,即使合作人不给力,创业者也要力保创始人团队给力,团队同心协力把业务发展起来。事实上,哪怕是谷歌和苹果当初那样的“定时炸弹型”的股权结构,他们同样也能够合作、发展壮大。

股权结构 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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