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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租赁会计处理

2014年02月19日16:45

(1)合作租赁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以合作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原价。由于合作租入固定资产而产生的负债,一般也包括这些内容。但有时,按照租赁协议,某些费用不包括在租赁费用中,如运输费、途中保险费等。在这种情况下,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负债的的入账价值可能不一致。按照租赁会计准则的规定,以租入资产的租赁付款额加上因租入行为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调试安装费,以及改、扩建支出的净额作为入账价值。这一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由于租赁付款额包含了利息费用,往往会大于租赁资产的公正价值,这违背了谨慎原则;另外,由于没考虑折现因素,这就与在确定出租人各期租赁收益时又要考虑租凭内含利率这一折现因素的处理不一致。

(2)合作租入资产的折旧及其他费用处理

按租赁期和使用期孰短来确定折旧期限,承租人对于该资产修理费用和改良支出的处理与自有固定资产一致。

(3)合作费用的分摊

承租人利息支出的是折现率,不考虑折现因素,但规定支付租赁金应从中列出财务费用部分。

(4)税收优惠

我国对合作租赁人减半征收关税和增值税。

(5)租期满后,按照租赁协议规定,可以由承租方以较低价格购买,也可以续租,也可以将其退还出租方。

如以较低价格购买,在租赁开始时,其租赁费用中,应该包括这部分行使选择权而廉价购买该资产的价值;如果在租赁开始时不能确定是否会行使廉价购买权选择权的,则在租赁付款额中应包括由承租人担保的租赁资产的余值。如续租,则按租赁新的固定资产一样处理;如果退还出租方,则冲减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2、出租方会计处理

(1)租赁收益确认与计量

租赁收益是租金额加预计租赁资产残值超过租赁资产价值取得利润的部分。要求按租赁合作净额余额和租赁内含利率来计算各期租赁收益,采用等差级数法来确定。

(2)租金

租金是出租人得以回收的合作合理利润,一般包括租赁资产的购置成本、租赁期利息费及租赁毛利。具体有三种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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