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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性担保机构的设立

2014年01月07日18:41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市设立合作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2项。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发布)第1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合作性担保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应当由一至两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组建,主发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②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3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目合作后长期合作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2)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

②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2.股东出资要求:

(1)由一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两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持有不低于10%的股权。

(2)一般发起人应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

(需要查看全文,请下载查看。)

投资 合.作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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