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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内含利率

2013年11月26日13:55

租赁内含利率(interest rate implicit in lease)

什么是租赁内含利率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的计算与应用

《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规定,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由此可从“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 未担保余值现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式1)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同时准则还规定,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合作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合作收益。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出租人按准则规定转出租赁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如有差额,应记入当期损益。因此还可由“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 未担保余值现值=合作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式2)计算租赁内含利率。笔者认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从第三方取得出租资产、开展合作租赁业务实质是一种合作行为,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和因租赁业务支付的初始直接费用是初始合作额;最低租赁收款额中要求承租方支付的款项是租赁期内的合作收回,主要以租金的形式取得;资产余值是租赁期满时的合作残值收回。所以在租赁谈判时出租方不仅应考虑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租赁期满的资产余值以及出租人要求的合作收益,还应考虑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如果租赁协议中有就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单独要求承租方支付的规定,那么要求承租方支付的款项就是租金和从承租方收回的初始直接费用;如果没有单独要求,那么租金就已包含初始直接费用的收回,即最低租赁收款额都已体现了初始直接费用的弥补。因此出租人在会计处理时只应把最低租赁收款额计入应收合作租赁款,不应再加上初始直接费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出租人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当期租赁收入的分摊率,其实质是出租人的租赁合作报酬率,出租方会参考同行业平均合作报酬率及其自身经营目标提出其期望达到的租赁内含利率。一项租赁合作,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初始直接费用是现金流出,最低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值是未来的现金流入,租赁内含利率就是使未来现金流入量的现值等于租赁初始合作时的折现率。按准则规定,租赁内含利率虽然没有错误,但用这个正确的租赁内含利率去摊销未实现合作收益,租赁期满时会导致长期应收款和未实现合作收益的账面仍有余额,即没能收回的初始直接费用。因此,笔者认为应采用式1计算租赁内含利率,相应地修正出租人合作租赁的账务处理。

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初始确认未实现合作收益时,要分别对最低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值折现;采用实际利率法分配未实现合作收益,都要用租赁内含利率。当合作租赁固定资产未担保余值减少时,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对前期已确认的合作收入不作追溯调整,只对未担保余值减少的当期和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合作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计算应确认的合作收入。按重新计算的内含利率确认的合作收入小于按原有内含利率确认的合作收入,租赁合作净额减少数大于原有数额,所以租赁合作净额余额的应有数额就小于原有数额,其差额即租赁合作净额的减少额,就是因未担保余值减少而应承担的资产损失。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在原先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相应地根据修正后的租赁合作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计算应确认的合作收入。增加时不作任何调整,不需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

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租赁标的物为不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2)起租日为2004年1月1日。(3)租赁期自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4)租赁期内,B公司每年末支付租金10万元。(5)租赁期满时,设备估计余值为5万元,其中B公司担保余值2万元,第三方担保余值1万元,未担保余值为2万元。(6)该设备在2004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35万元。在洽谈租赁业务中A公司发生初始直接费用1.5万元,B公司发生初始直接费用1万元。2004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未担保余值进行定期审核时,发生减值1.5万元;2005年12月31日,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1万元;2006年12月31日,未担保余值增值1万元;2007年12月31日租赁期满,A公司收回租赁设备。

(1)租赁开始日:10×PA(4,r) 2×PV(4,r) 1×PV(4,r) 2×PV(4,r)=35 1.5,用试算法和插值法求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r为8.34%。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为43万元(10×4 2 1);长期应收款为43万元;未担保余值为2万元;未实现合作收益8.5万元[(43 2)-(35 1.5)]。

(2)2004年分配未实现合作收益3.04万元(36.5×8.34%),未实现合作收益余额5.46万元(8.5-3.04);租赁合作净额减少额6.96万元(10-3.04),租赁合作净额余额29.54万元(36.5-6.96)。

(3)2004年末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1.5万元,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10×PA(4,r) 2×PV(4,r) 1×PV(4,r) 0.5×PV(4,r)=35 1.5,r为7.05%。按新租赁内含利率2004年末租赁合作净额余额为29.07万元[36.5-(10-36.5×7.05%)];因未担保余值减少而应承担的资产损失额0.47万元(29.54-29.07)记入当期损益,未实现合作收益余额4.43万元[5.46-1.5 0.47)]。

(4)2005年分配未实现合作收益2.04万元(29.07×7.05%),未实现合作收益余额2.39万元(4.43-2.04),租赁合作净额减少额7,96万元(10-2.04),租赁合作净额余额21.1万元(29.07-7.96)。

(5)2005年末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1万元,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10×PA(4,r) 2×PV(4,r) 1×PV(4,r) 1.5×PV(4,r)=35 1.5,r为7.92%。按新租赁内含利率2004年末租赁合作净额余额29.39万元[36.5-(10-36.5×7.92%)],2005年末租赁合作净额余额21.72万元[29.39-(10-29.39×7.92%]。租赁合作净额恢复金额0.62万元(21.72-21.1),恢复金额大于资产损失额0.47万元,只能恢复已经记入损益的0.47万元,未实现合作收益余额2.77万元[2.39 (1-0.62)]。

(6)2006年分配未实现合作收益1.72万元(21.72×7.92%),未实现合作收益余额1.05万元(2.77-1.72),租赁合作净额减少 额8.28万元(10-1.72),租赁合作净额余额13.44万元(21.72-8.28)。

(7)2006年末未担保余值增值1万元不作任何处理。

(8)2007年分配未实现合作收益1.05万元,未实现合作收益余额为0(1.05-1.05),租赁合作净额减少额8.95万元(10-1.05),租赁合作净额余额4.5万元(13.45-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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