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界 > 商业计划书

抽逃出资

2012年08月30日15:36

公司成立后,公司发起人、股东的出资便转化为公司的财产,公司发起人、股东也就丧失了对该出资的所有权。因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其出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侵犯公司财产的行为。由于公司的财产遭到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因此受到损害。可见,抽逃出资的行为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所以,《公司法》对实施这种行为的公司发起人、股东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享:

相关栏目
金融理论 金融术语 金融市场 金融机构 股票 证券 债权 期货 外汇 货币 投资 银行 保险 基金 期权 融资 信托 信用 风险投资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