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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租赁司法解释

2014年07月09日22:19

为了正确审理合作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合同的效力

第一条 (售后回租)

承租人将标的物出卖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一方当事人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主张合作租赁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租赁物的使用人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承租人已经取得行政许可,当事人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主张合作租赁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合作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合作租赁合同无效:

(一)出租人不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合作租赁经营资格的;

【三种意见:

1、只允许有资质的企业从事合作租赁业务;(该意见为倾向性意见)

2、出租人是企业的,须具备相应资质,但个人从事合作租赁业务不受限制;

3、不限制出租人资质。】

(二)以房屋等不动产为租赁物的;

【三种意见:

1、不允许不动产作为租赁物;(该意见为倾向性意见)

2、允许不动产作为租赁物;

3、有限允许不动产作为租赁物,仅限于商业地产,土地使用权、住宅等不允许。】

(三)以基础设施收费权、股权等权利或者仅以软件、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的;

【三种意见:

1、不允许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该意见为倾向性意见)

2、允许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

3、有限允许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允许的范围包括软件、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收费权、股权等不允许。】

第四条 (合同无效的处理)

合作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区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归属承租人,承租人折价补偿并赔偿因其过错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二)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要求退还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退还租赁物,如有损失,出租人应赔偿相应损失。

(三)因双方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可以返还租赁物,并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租赁物正在继续使用且发挥效益的,对租赁物是否返还,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第五条 (告知义务)

出租人订立买卖合同时应当告知出卖人其购买租赁物的目的是租给承租人。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作租赁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租人履行了告知义务。

出租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承租人向出卖人主张受领标的物、索赔、(行使解除权)等买卖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需要查看全文,请下载查看)

合.作 地产 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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