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金融系统的合作租赁公司由银监会负责审批,注册资源1亿人民币以上。
第二类:外商合作合作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注册资源1000万美元以上,商务部已把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直辖市的商务委和国家级积极开发区。
第三类:内资试点合作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注册资源1.7亿人民币以上。由各省级商务委受理后转报商务部和国税总局审批。
(表格请下载附件查看)
分享:
微信好友
新浪微博
QQ好友
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