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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界:中小企业股权转让合作的风险防范

【内容摘要】股权转让是指企业通过转让公司部分股权而获得资源,从而满足企业的资源需求。中小企业进行股权出让进行合作,实际是想引入新的合作者,吸引直接合作的过程。 股权转让是公司并购的一重要形式,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在实践中面临着大量的风险,投融界通过本文对一些重要

【内容摘要】股权转让是指企业通过转让公司部分股权而获得资源,从而满足企业的资源需求。中小企业进行股权出让进行合作,实际是想引入新的合作者,吸引直接合作的过程。

股权转让是公司并购的一重要形式,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在实践中面临着大量的风险,投融界通过本文对一些重要风险进行简要分析,希望广大中小企业对股权转让的风险有进一步的认识。

风险一:不可抗力风险

这种风险分为两类:一是不可抗力的发生直接导致作为转让标的的股权消灭而导致履行不能的风险。简单的说就是,由于公司运营过程中违法经营,触犯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强制注销登记,使公司的股权归于消灭。此时,如果已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违法犯罪活动知情,为恶意当事人,则转让合同的效力可能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归于无效,自然不发生风险负担问题。

如果已签订权转让合同的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违法犯罪活动不知情,为善意当事人,且受让方也是善意的交易相对方,此时便会发生风险负担问题。

二是不可抗力的发生不会致使股权消灭而导致履行不能,而会使股权的价值急剧减少的风险。此时,首先应考虑能否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变更或解除合同,以此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由于情势变更的充分举证难度较大,且在实践中由于公司本身的性质差异极大,往往难以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公平地解决该问题。在这种情形下,一旦无法运用情势变更规则,就应适用风险负担规则加以解决。

风险二:意外事件风险

虽然意外事件并不会直接使公司主体资格不存在而导致股权的消灭,但与不可抗力类似,意外事件也可能导致公司资产的巨大损失甚至于濒临破产,从而使股权价值骤减。譬如,公司因生产造成环境污染而负担巨额的赔偿责任,有时造成此污染的公司并无过错,但仍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对于转让合同的当事人而言,这样的结果双方往往均无过错。此时,仍然首先考虑能否适用情势变更规则。一旦双方均无法充分举证证明此种情况属于情势变更可以适用的情形,便需要通过风险负担规则来解决。

风险三:第三方过错风险

与意外事件相似,第三方过错一般不会直接导致股权的消灭,而可能造成股权价值的减少。该种风险不适于运用情势变更规则加以解决,因为该类风险属于第三方侵权造成的损失在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的问题,往往需要首先运用风险负担规则将损失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一旦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了风险的损失后,该当事人当然有权向造成风险的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如果之前投有相应的保险,负担风险的合同当事人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获得理赔。

风险四:公司股权性质风险

上述风险几乎是股权转让合同与普通买卖合同所共同面临的风险。然而,除了以上几类来源可能造成的股权转让风险之外,还有一类风险十分特殊,因为它仅仅发生在公司股权转让过程当中,即由公司股权自身性质所导致的风险。例如,由于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策错误,造成公司在经营和交易的过程中遭受巨大损失,导致转让的股权价值急剧减少。该类风险既不属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也很难说是由于第三方过错造成的。

因为董事的决策只要符合“商事判断规则”,就可能获得免责的保护,而股东一般不会因为正当行使表决权后决策结果造成公司损失而被要求承担责任。

风险五:公司负债的风险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最关心的应该是目标公司的负债问题。负债应包括出让股东故意隐瞒的对外负债和或有负债。或有负债包括受让前,目标公司正在进行的诉讼的潜在赔偿,或因过去侵犯商标或专利权、劣质产品对客户造成伤害等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这些均不是股权出让方故意不揭示或自己也不清楚的负债。

因此,在风险分担的商议中,受让方所争取的是与出让方划清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

在学术研究中,虽然已经有部分学者开始关注股权转让的风险问题,但是仍然尚未形成体系化的风险负担规则。当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问题时,法官和律师往往会处于“一无立法依据,二无司法经验,三无学理支持”的“三难”境地。因此,投融界提醒,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一定要多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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