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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合作管理企业合伙协议指引

2014年05月06日16:43

以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合作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指引的规定订立合伙协议。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协议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补充。协议当事人订立的合伙协议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合伙协议的法定基本要求。

合伙协议应当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管理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合伙企业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存续期限、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合伙人的出合作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三、合伙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四、合伙人入伙和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五、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要求及程序。

六、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的代表的权限、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七、管理合伙企业的财产管理与运用。

八、执行事务合伙人报酬标准及计提方式与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

九、管理合伙企业收益与分配。

十、管理合伙企业的业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及重大事件报告的编制与提交。

十一、管理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管理合伙企业财产清算程序中的职责。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合伙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投资 股权投资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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